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任世中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天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紫凌┌───────────────────────────────────────────────┐│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新台幣)││考│├─┼─────┼────────┼──────────┼─────────┼───────┼─┤│1│桃園縣政府│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參拾萬伍仟柒佰元│ARC一三九九││││││││三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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