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馳指定辯護人蔡文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勝馳(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在案,並於109年12月2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而分別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10年3月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0年3月15日寄存送達於其上開居所,而於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為補正,迄今亦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