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告 詹勲成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地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地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勲海 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臺北市○○區○○路○○○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一)、臺北市○○區○○街○○○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二)、臺北市○○區○○街○○○號地下一層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難認係房地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再按系爭房地一、二、三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查報系爭房地一、二、三價額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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