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佳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繳。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三、聲請人列每月油錢支出800元為必要支出,固提出加油單據為憑,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如有財產目錄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3名子女之生父就該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該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亦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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