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抗告人 涂欣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