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31號
103年度易字第15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高山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相關事實、及依再行調查所得而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茲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31號
103年度易字第15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高山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相關事實、及依再行調查所得而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茲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