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23號聲請人 羅登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元培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系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 簡清礎 為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簡清礎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簡清礎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