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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