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二號
原告乙○○
美商堅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九樓被告名美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十樓兼右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居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居台北市○○路○段○○○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