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