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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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九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並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