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三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信義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叁仟元│AP二四六三七六││││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