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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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子○○、癸○○、己○○、辛○○、戊○○、庚○○、壬○○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為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證物四合建土地標示所載各宗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證物四合建土地標示備註欄載明「含申購公路局所有371-9地號土地」,其土地坐落何處?請一併補正該筆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三)證物四合建土地標○○○鎮○○○段保長坑小段339-31地號備註欄載明「現為國有正申請承購中」,則原告向國有財產局承購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之土地,請一併補正該筆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