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