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李宗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時化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抗告費。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抗告顯無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抗字第796號裁定駁回在案。從而,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黃麟倫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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