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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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達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達三犯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色情光碟共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達三基於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1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擺攤置放猥褻影音光碟8片並公然陳列之,預計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元之代價,販賣上開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心、厭惡感、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猥褻內容光碟8片,尚未及售出,即為警於同日10時58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猥褻色情光碟片8片。
二、上揭犯事實,業據被告陳達三坦承不諱,且有扣案光碟8片內容之翻拍照片及現場查獲照片(見偵卷第第12頁至第17頁)附卷可稽,復有扣案猥褻光碟片8片、扣案物品目錄表1份(見偵卷第第10頁)在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參照)。本案被告所陳列之猥褻光碟,該影像內容包含性器官特徵之呈現及性交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像。又扣案之猥褻光碟封面可見裸露女體及女性乳房部位,足認其外層包裝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又係置放於路邊攤待售而足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得以輕易見聞,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罪。至於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猥褻光碟之低度行為,被其為達相同之販售目的而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人認被告二人係犯同法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容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於起訴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陳列猥褻影音光碟,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扣案猥褻影音光碟數量僅有8片及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扣案之猥褻色情光碟8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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