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理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理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信理於10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395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
8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