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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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037號債權人 梁旗操 債務人 楊志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志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二、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債務人楊志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