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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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035號債權人和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青晁 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契約書、明細等)。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