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保安處分│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9.08│96.10.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967號│速偵字第29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697號│97年度易字第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25│97.03.2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697號│97年度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96.11.29│97.04.07│├───┴─────┼────────────┼────────────┤│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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