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乙○○原 告 庚○○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12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劉家祥書 記 官 劉謹翊通 譯 劉明宜調解委員 陳正行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丙 ○ 到原 告 己○○ 委任原 告 丁○○ 委任原 告 戊○○ 委任原 告 乙○○ 委任原告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庚○○ 到被 告 甲○○ 到保險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資深專員黃惠宏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上開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貳拾萬元,餘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分十期,按期於每月十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時止。上開各期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丙○指定之帳戶內。上開各期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丙○、丁○○、己○○、戊○○、乙○○、庚○○共壹拾伍萬元(上開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前付清。上開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丙○指定之帳戶內。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原告丙○願於收到(一)、(二)所列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共參拾伍萬元之款項後,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謹翊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謹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