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李美釵 被告 彭林瑞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5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王靜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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