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89,252元│109年8月11日起至│16.52%│109年9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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