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426號
原 告 幸福空間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曉儀
被 告 劉志浩
劉寧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浩、劉寧嘉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劉寧嘉向伊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邀同被告劉志浩為連帶
保證人,被告違反租賃契約第7條第1項不得飼養寵物約定,經原
告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然遭被告拒絕收受,是以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之送達,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而系爭房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5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