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年8月23日起至94年│94年3月17日起至94年│││11月19日止│11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996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6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1541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23│95.03.21│├─┼──────┼──────────┼──────────┤││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1541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20│95.04.1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356號│95年度執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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