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94年2月8日起至94年6││││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78號│94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271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18│95.01.11│├─┼──────┼──────────┼──────────┤││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271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16│95.02.03│├─┴──────┼──────────┼──────────┤││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228號│95年度執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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