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06.03(逾2日)│93年10月2日起至94年6│93年10月2日起至94年9││││月1日止│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300號│9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9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簡字第19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30│95.01.27│95.01.27│├─┼──────┼──────────┼──────────┼──────────┤││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簡字第195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23│95.01.27│95.02.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726號│95年度執他字第377號│95年度執他字第377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