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壢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千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