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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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作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訴訟代理人林士祺律師代理原告起訴,未具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即有欠缺。經本院裁定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4月2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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