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慧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11元,應繳新台幣5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杜慧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