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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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債權人 王思涵 債務人 李世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世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依據(依支票背面影本所示債務人未為背書)
三、提出支票兩張之退票理由單。
四、債務人李世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