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__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命
於__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日期轉換■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鄭勤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__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