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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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