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10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於限定繼承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②肆拾捌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②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四八五②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②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