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10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