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