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秀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秀春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秀春因如附表所載之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呂秀春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等10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載之罪,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10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詐欺取│有期徒│97年11月│臺南地院98│98年5月││98年6月│編號1至3││1│財│刑3月│16日│年度簡字第│27日│同左│22日│之罪曾合併││││││12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詐欺取│有期徒│96年10月│臺南地院98│98年5月││98年6月│,編號5至││2│財│刑3月│22日│年度簡字第│27日│同左│29日│10之罪曾合││││││1225號││││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詐欺取│有期徒│98年2月│嘉義地院98│98年7月││98年8月│年8月。││3│財│刑5月│1日│年度嘉簡字│15日│同左│14日│││││││第933號│││││├─┼───┼───┼────┼─────┼────┼─────┼────┤│││詐欺取│有期徒│98年1月│高雄地院99│99年7月││99年8月│││4│財│刑4月│22日│年度審簡字│9日│同左│9日│││││││第1132號│││││├─┼───┼───┼────┼─────┼────┼─────┼────┤│││行使偽│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最高法院99│99年12月│││5│造私文│刑5月│15日│年度訴字第│31日│年度台上字│23日││││書│││923號││第8023號│││├─┼───┼───┼────┼─────┼────┼─────┼────┤│││行使偽│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最高法院99│99年12月│││6│造私文│刑5月│15日│年度訴字第│31日│年度台上字│23日││││書│││923號││第8023號│││├─┼───┼───┼────┼─────┼────┼─────┼────┤│││行使偽│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最高法院99│99年12月│││7│造私文│刑5月│19日│年度訴字第│31日│年度台上字│23日││││書│││923號││第8023號│││├─┼───┼───┼────┼─────┼────┼─────┼────┤│││行使偽│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最高法院99│99年12月│││8│造私文│刑5月│24日│年度訴字第│31日│年度台上字│23日││││書│││923號││第8023號│││├─┼───┼───┼────┼─────┼────┼─────┼────┤│││行使偽│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最高法院99│99年12月│││9│造私文│刑5月│25日│年度訴字第│31日│年度台上字│23日││││書│││923號││第8023號│││├─┼───┼───┼────┼─────┼────┼─────┼────┤│││竊盜│有期徒│98年4月│高雄地院99│99年8月│高雄高分院│99年10月│││10││刑4月│15日│年度訴字第│31日│99年度上訴│11日│││││││923號││字第1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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