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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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