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強制工作以三年為期,但執行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參酌是否不免其刑之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六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本院審核上開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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