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甲○○
乙○○丙○○被告 黃獻峻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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