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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