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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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榮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美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保管條三紙,債務人曾美華係為債權人張榮寬保管共計新臺幣62萬元之保管人,尚無從推知債務人即有向債權人借款之事實。故請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曾美華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催告還款期限)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