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吳佩璇 被告 黃旻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