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務人 許詠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拾捌元及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詠勛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395萬元,其中173萬元、12萬,借期均起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至121年11月16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1%;210萬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至121年11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210萬元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16日至民國102年11月16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7%,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許詠勛於民國102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6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2年07月23日至122年07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2%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許詠勛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3年11月16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許詠勛一次清償本金4,136,941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7│││159281││1月16日起│││││8元│││││├──┼───┼─────┼──────┼──────┼───────┤│002│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7│││110058││2月16日起│││││元│││││├──┼───┼─────┼──────┼──────┼───────┤│003│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7│││340142││2月23日起│││││元│││││├──┼───┼─────┼──────┼──────┼───────┤│004│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7│││193185││1月16日起│││││3元│││││├──┼───┼─────┼──────┼──────┼───────┤│005│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07│││162070││2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281││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058││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0142││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3185││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許詠勛│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070││1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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