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6號聲請人 邱智仁 相對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哲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正確之姓名為何?(所附本票指定受款人為邱「志」仁,聲請狀記載為邱「智」仁,均不相符)。
二、相對人陳哲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