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被   告 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
  被   告 乙○○即新聯興鐵木工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工業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萬捌仟伍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工業有限公司、丁○○○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工業有限公司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
幣壹仟玖佰萬捌仟伍佰零陸元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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