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 紀美華 被告泰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宏 訴訟代理人 黃進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緣兩造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簽立工程合約書,由被告公司承攬原告坐落宜蘭縣○○鄉○○路○段○○○巷○○號房屋之外牆防水及塗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被告公司並於101年4月15日竣工並驗收合格,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切結書,詎料,同年6月原告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原告即通知被告公司二次至現場會勘,且被告公司答應原告研究解決之工法,直至102年3月兩造確定外牆修復工法,但被告公司卻無依約解決之誠意,又原告再於同年4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提出系爭工程外牆塗料剝離解決方案及竣工時程,被告公司卻以存證信函回覆其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系爭工程相關責任與解決方法,待至同年7月19日收到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已明確列舉缺失並建議修復工法,惟被告公司仍然置之不理,而原告聲請調解亦調解不成立,原告自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剝落至今已逾1年3個月未修復,實已造成本人財務及精神重大損失。被告公司既應履行保固責任,然原告已無法信任由被告再行施作,故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系爭房屋修復工程所須費用等語。並聲明:(1)、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2,177,778元。(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曾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外牆防水及塗裝工程塗料隆起原因鑑定,經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三)綜上研判,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熱膨脹係數不同,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另地震發生時,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其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料磨除…,增加施作一道網狀抗拉材後…」,依據上揭鑑定報告所作之結論,輕質混凝土(ALC)板接縫處發生隆起之原因為:①潮濕水氣經高溫曝曬後因內涵水氣冷縮熱脹之結果所引發。②輕質混凝土表面不平整,須增加整平層(水泥砂)厚度,導致重量過巨引起附著問題所產生。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為101年1-4月份,宜蘭地區為雨季,該等自然因素非被告公司所能完全掌握,且宜蘭地區每逢冬季東北季風強勁,加上地處地震頻繁地帶,此二項因素亦易造成結構接縫處因輕質混凝土板由螺絲鎖定易產生層間變化之情形。且本件結構體變化量已超出設計1mm的變化量,倘赴現場量測日夜變化量,如超出1mm,並不在公司保固內,此為結構上之問題。被告公司承攬原告系爭工程,既經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為溫度變化及地震原因所造成之結果,此等自然因素所造成之結果,並非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被告公司同意系爭工程發生龜裂由被告依據合約保固期限5年之規定加以修復,但為原告所拒絕,原告請求全面拆除,重新施作費用2,177,778元實屬過鉅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以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12月7日簽定工程承攬合約書,由被告公司承攬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並於101年4月15日竣工並驗收合格,被告公司並依約開具5年保固切結書,而於101年6月原告即發現系爭工程之外牆塗料剝離,原告通知被告二次至現場會勘,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及竣工時程,被告公司則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之鑑定報告書鑑定系爭工程塗料隆起原因,並向宜蘭縣壯圍鄉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等情,有原告提出工程合約書、系爭工程完工照片、保固切結書、外牆塗料剝離照片、存證信函、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000-0000)鑑定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23頁、第80頁)為證,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是本件經本院整理,並為兩造所同意之爭點為:㈠、原告所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圍?㈡、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103)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需費用是否有理由?
㈠、原告所指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為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圍?
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係被告承攬契約所應保固範圍等語,經查,依本件由被告所出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保固切結書所載:被告「...保證承包之工程及材料品質確實依合約精神,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如發生非人為之局部或全部損壞時,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謹此聲明。」等語。而由被告自行申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外牆塗料隆起原因鑑定,經該會以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三)綜上研判,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主要原因為輕質混凝土外牆與外牆塗料熱膨脹係數不同,溫度變化時產生熱脹冷縮所造成,另地震發生時,結構體產生之層間變位亦可能造成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等情,可證系爭工程產生瑕疵乃因輕質混凝土與外牆塗料之熱膨脹係數不同,在自然環境熱脹冷縮因素下致外牆接縫處隆起,非人為因素所破壞。再據以本院函囑託臺灣土木技師公會就被告公司系爭標的物外牆接縫處塗料隆起剝離原因,是否屬被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範圍,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103)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補充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一)依保固切結書內容,乙方(即被告公司)承包本工程外牆塗料及防水工程等工作項目,已於101年4月15日驗收合格,茲保證承包之工程施工及材料品質確實依合約精神,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5年,如發生非人為之局部或全部損壞時,本公司願負責無條件免費完全修復責任」,有如前述,故系爭工程外牆接縫塗料隆起剝離,應屬被告公司於系爭工程之保固依系爭承攬契約所應保固之範圍無訛。
2、至於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塗料剝離係屬熱脹冷縮自然因素及系爭房屋結構體問題,均非屬保固範圍云云。查依前開南000-0000號補充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鑑定時泰鍏公司提供針盤指示器(DialGage)監測資料其表示塗料剝離係因外牆熱脹冷縮所致,經現場檢視結果,針盤指示器固定於不同之二片外牆材料上,希藉以量測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因針盤指示器測針本身膨脹係數比外牆泡沫混凝土之膨脹係數為大,故所量測之相對位移植無法代表二片外牆之相對位移,故不予列入考量」等語,足證並無法證明係系爭房屋結構體所造成之問題,此外被告就此部分抗辯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為證明,是其等此項抗辯,自難認定為真實。故足認本件系爭工程瑕疵確屬被告就系爭工程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明確。
㈡、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為若干?原告主張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7月3日(103)省土技字第南0272號函所附該會南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需費用是否有理由?查本件經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依兩造契約應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以填補上開瑕疵,所需費用應為若干?經該會以前開補充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三)如依兩造契約應以特殊材料或施工方法施作(塗耐可塗料)所需費用為1,548,199元。」,而兩造亦不爭執上開金額。至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只須填補並不是重新施作部分,查,依102年7月16日102省土技字第南028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所載:「(二)會勘時依據施工單位描述當時之施工步驟如下:1.輕質混凝土外牆組裝(原告另行發包請他人施作)。2.油性壓克力樹脂底漆塗佈。3.接縫填補(使用抗裂材料)。4.接縫整平(使用抗裂材料)。5.防水恆溫漆(白色)塗佈。6.釉面處理劑塗佈。7.砂漿加樹脂塗佈。8.底漆塗佈。9.彈性質感藝術塗料。10.面層(硅樹脂塗料塗佈)。步驟2至步驟10均違背公司所施作。(三)…其改善方式為將所有外牆接縫處塗料磨除,從做上述步驟2-步驟9,增加施作一道網狀抗拉材後,再行全面施作步驟10面層,以求顏色統一」等語,足證系爭工程瑕疵要回復原狀須重新施作,而非僅是修補而已,是被告就此抗辯,自不足採。又被告公司雖陳稱願負本件保固責任云云,然查,定作人與承攬兩造既已生本件糾紛,則實難強使原告仍須信任由被告施作修補已生瑕疵方可,且保固責任原非僅限於原承攬人修補始可,應得認得以修補之必要費用代之,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4萬8,19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其餘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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