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黃世景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貳萬叁仟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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