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號
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提起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有裁判費查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