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于捷 (原名 劉呈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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